建筑工程嚴禁違法分包的有關規定
一、分包的定義
所謂分包是指對中標項目實行總承包的單位,將其總承包的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項目分包給其他承包人,與其簽訂總承包的合同項下分包合同,此時中標人就成為分包合同的發包人。關于分包問題《建筑法》第29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一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招標投標法》第48條第2款規定,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合同法》第272條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二、分包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l)中標人只能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白行完成。
(2)為防止中標人擅自將應當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將工程分包給中標人所不信任的承包單位,分包的工程必須是招標采購合同約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必須經招標人認可。
(3)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T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三、總承包的責任
(1)《招標投標法》第48條第3款規定,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2)《建筑法》第29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3)《合同法》第272條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一起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